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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江法院对3名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2022年9月,谢某与陈某一同约定来韶关赚钱。谢某在韶关一小区承租了一套可以同时开通多条宽带的住房作为窝点,并用本人的身份证开通了4条固话式宽带为诈骗分子提供远程拨号服务。经谢某的介绍,郑某也决定加入,以同样方式开通宽带提供服务。
9月底,三人在明知诈骗分子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其指示提供接通设备电源,轮流负责看机,插、拔网线等保障网络畅通的帮助。在此期间,上述人员的违法所得均通过谢某的账户收取,共计取得非法收益3.7万元。
经核查,诈骗分子利用上述固话线路拨打电话后,有两名被害人因接听诈骗电话,被对方以关闭京东白条、金条的谎言骗取人民币共计144万余元。
随着公安机关加大对电诈团伙的调查与抓捕力度,谢某等人陆续离开上述窝点后,郑某投案自首,谢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一审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1年2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即便没有真正地实施诈骗行为,但是在知道对方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要为对方提供帮助并获取报酬,这也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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